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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单方担保之债并非合意配偶无责

2021-07-18 13:01 作者:如思 来源:网络   阅读量:8600   

□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黄辉

□ 通讯员 陶然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第二金融法庭审结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张甲、张乙在配偶不知情的情况下为他人的债务提供了担保,法院以该担保无夫妻共同举债的合意为由,认定该对外担保之债不构成夫妻共同债务。

法院查明,杨某、胡某与某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240万元,借款期限12个月,并分别与保证人江西某印刷公司、张甲、张乙签订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自愿提供连带担保。后被告杨某、胡某未能按约返还借款,保证人亦未承担担保责任。原告某银行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被告杨某、胡某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40万元及利息;保证人江西某印刷公司、张甲及其配偶赵某、张乙及其配偶钱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认为,保证人江西某印刷公司、张甲、张乙系连带责任保证人,原告要求其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关于担保人的配偶对其所担保的债务是否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问题,法院认为,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为他人的债务提供了担保,该行为是债权人与担保人两人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既没有夫妻共同举债的合意,其目的不是为了夫妻、家庭共同生活,夫妻也没有从该行为中得益,此担保之债当然不能成为夫妻共同债务,应认定为个人债务。故对原告诉请保证人张甲的配偶赵某和张乙的配偶钱某对其所担保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判令债务人杨某、胡某返还原告借款本金240万元及利息767916.71元,保证人江西某印刷公司、张甲、张乙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张甲、张乙的配偶赵某、钱某无须担责。判决书送达后,双方均未上诉。

经办法官庭后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复函》,夫或妻一方无偿保证的,因保证人没有从债务人处获得对待给付,无法给保证人带来利益,该保证担保的设定没有基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可能,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范畴。

认定一方担保债务的属性,应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首先要明晰担保的性质。债权人之所以接受夫或妻提供的担保,看中的是其作为保证人的信用度,而不是素不相识的配偶。夫妻一方以自己的信用为他人提供担保,并不必然对另一方产生法律后果。其次,应查明担保是否具有夫妻共同合意。夫妻一方对个人财产拥有所有权,其以个人财产对外提供担保不为法律禁止,除非夫妻约定或相对方事后追认的情形。此外,还应考量该担保之债与夫妻共同生活是否密切相关。如果夫妻一方对外担保后,夫妻双方共同享受了借款带来的利益,担保之债用于夫妻共同生产或共同生产经营活动,夫妻相对方自然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本案中,相关担保行为无夫妻共同举债的合意、与夫妻共同生活无关、夫妻也没有从该行为中得益且并非为了家庭生活的有偿担保,那么该行为应属债权人与担保人两人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此担保之债不构成夫妻共同债务。反之,此担保之债则构成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均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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